南京农业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2016年4月22日,第十一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次全会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多渠道培养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下述有关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 资格审核
(一)基本条件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其他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近三年内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我校当年所申请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得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二)报名办法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教育部学位中心网上申请和学校现场确认,完成报名。
1.教育部学位中心网上申请
登陆教育部学位中心网站(http://www.cdgdc.edu.cn/),进行用户注册、上传照片、填写基本信息和提交学位申请。
2.学校现场确认
研究生院学位办每年分两次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报名现场确认,上半年5月1日至5月15日,下半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申请人登陆研究生院同等学力专栏(网址:http://grasch.njau.edu.cn/)下载并填写“南京农业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核表”,持以下材料进行现场确认:
(1)所在单位介绍信;
(2)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最后学历的学习成绩单复印件;
(4)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复印件;
(5)申请者所在单位提供的推荐材料(加印密封);
(6)两位专家(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一位应是申请人选定的研究生指导教师。
(三)基本条件审核
学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不少于5人的资格审查小组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投票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资格审查小组专家同意的,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向申请人发放录取通知书,作为在我校办理课程学习和课程考试的凭证。
第五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申请人应按时完成并通过我校相关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包括外国语考试),达到所申请专业规定的学分,未按时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跨学科申请者,需补修所申请学科至少两门本科必修课程。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申请人通过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后,可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科目以国务院学位办规定为准。
申请人必须在五年内通过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五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者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取得规定学分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答辩。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或实践意义,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论著等。重复使用同一内容取得学位者,一经发现则取消其学位。
2.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评阅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采取“双盲”评审的方式送请三位校外专家评阅。
3.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位应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和推荐人不得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4.学位申请
申请人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发表的学术论文符合我校同期入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后,可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一经发现则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六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七条 资格审核
(一)基本条件
1. 申请人必须获得全日制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已获得的硕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得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2. 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作出突出成绩,近五年内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具体要求如下:
自然科学类需以第一作者发表SCI、EI(国际期刊)收录的学术论文1篇,或发表南京农业大学自然科学核心期刊目录一类期刊学术论文1篇或二类期刊学术论文3篇;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人文社会科学类需以第一作者发表SCI、EI(国际期刊)、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1篇,或发表南京农业大学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目录二类及以上期刊学术论文1篇,或三类期刊学术论文2篇;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二)报名办法
研究生院学位办每年分两次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报名,上半年5月1日至5月15日,下半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申请人登陆研究生院同等学力专栏(网址:http://grasch.njau.edu.cn/)下载并填写“南京农业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核表”,持以下材料进行报名:
(1)所在单位介绍信;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硕士阶段的学习成绩单(复印件);
(3)硕士学位论文摘要(复印件);
(4)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初稿(三份);
(5)有关论文的原件及复印件;
(6)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获奖的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者所在单位提供的推荐材料(加印密封);
(8)两位专家(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一位应是申请人选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基本条件审核
学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不少于5人的资格审查小组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投票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资格审查小组专家同意的,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向申请人发放录取通知书,作为在我校办理课程学习和课程考试的凭证。
第八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有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申请人需在一年内通过我校相应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试,达到所申请专业规定的学分,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跨学科申请者需补修至少两门所申请学科硕士阶段学位课程。
在学位论文答辩前,还需通过所申请专业的学科综合考试(资格考试)。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者,可适当延长年限,但最长不超过五年,博士生导师应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的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论著等。重复使用同一内容取得学位者,一经发现则取消其学位。
申请人必须到我校,在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2.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评阅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采取“双盲”评审的方式送请五位校外专家评阅。
3.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位应是博士生导师、至少二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其中不少于1位是博士生导师)。申请人的导师和推荐人不得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得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4.学位申请
申请人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发表的学术论文符合我校同期入学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后,可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一经发现则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九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
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术型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且已有两届以上(含)毕业研究生的,均可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目录外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不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申请。
第十一条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硕士学位,是全面贯彻我国学位条例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保证同等学力人员达到申请学位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保证培养质量,我校将严格审批程序,坚持标准,并与在校生一样,协助申请者确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负责指导申请者完成课程计划及学位论文的设计方案,解答论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好学位论文的水平关。指导教师同时也是申请者申请学位的推荐人。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者可以来我校完成学位论文,也可在本单位利用具备的有利条件完成学位论文,采取何种方式由指导教师与申请者协商确定。博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到我校,在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在我校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应遵照我校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到校外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应事先向研究生院学位办提出申请,未经同意而提交的成绩一律不予认可。
为帮助同等学力人员,特别是生产一线作出成绩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应为他们创造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学位的费用由申请者支付,硕士学位申请者24000元/人,博士学位申请者30000元/人。申请人的科研经费自理或与导师协商解决。申请人来我校学习或从事论文工作期间的食宿费自理。申请人资格审查通过后,应及时到校计划财务处缴纳学位申请费,申请人在学期间由于本人原因不能完成学位申请过程的,其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对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硕士学位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要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以保障该工作健康发展。
附 则
第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遵照《南京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的规定》(校研发【2012】263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农业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2002年4月11日,第七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废止。
第十八条 以上条款,由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