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年一月六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七届八次全会审议通过)
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和博士生培养的需要,适当引进校外知名教授(含相当职称)在我校兼任博士生指导教师,对于提高我校博士生培养质量很有意义。为了积极稳妥地作好此项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在我校兼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应是在本学科具有一定学术造诣和影响,并已和我校有科研合作关系的教授(含相当职称)。
二、在我校兼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须具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学校关于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能按南京农业大学的各项规定履行博士生指导教师职责,能服从学校和学院对导师的管理,能与学院建立可靠的联系,一般不再在其他单位兼任博士生导师。
三、申请在我校兼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须履行相应的申报手续。
若在原工作单位已获得博导任职资格,则由原单位提供书面批文,申请人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所申请学科点、学院院长、研究生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即具备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下发研究生院备案。
若在原工作单位尚未获得博导任职资格,则由本人在我校进行年度博导遴选时提出申请,按《南京农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条例》要求,纳入常规博导遴选程序。审批结果以南京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会公报的形式公布。
若是出于博士生培养的需要,需从校外聘请相关领域的教授共同指导博士生,则由有关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学科点、学院院长、研究生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存研究生院备案,其聘期至所指导的博士生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