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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管理

南京农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条例

2010-06-2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2010625,第九届校学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和我校学科建设发展的现状和规划,充分发挥博士点学术队伍的集体作用,持续提高和保障博士生的培养与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520号“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和学位(19999号“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结合近几年我校审定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实践和教师队伍的现状,在《南京农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条例》(20024月修订)基础上,特制定本条例。

 

一、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岗位设置

 

设立博士生导师岗位,目的是鼓励具有相应科研水平等条件的教师承担博士研究生的指导工作,以调整博士生导师队伍的年龄结构与专业知识结构,促进博士生教育的发展。

博士生导师岗位制后,博士生导师将成为博士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工作岗位,而不作为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或具有终身制性质的荣誉职务。

各学科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岗位数原则上不作严格限制。为保证各学科的发展,每个博士点应加强其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在岗博士生导师数一般不少于3名。

为促进交叉、新兴和一级学科的建设,部分博士生导师可视学科需要在两个二级学科中招收和培养博士研究生。

博士生导师的评审只是岗位资格的认定,其是否指导博士研究生及指导的数量,应结合其承担的科研项目状况、生源状况及其他相关的考核活动进行安排。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1.对所指导的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全面负责,严格要求博士生遵守学校及研究生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依据培养方案和因材施教的原则,指导博士生制定学习计划及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在学科点的统一安排下,组织博士生的论文开题报告,定期检查指导的博士生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严格保证培养计划的执行和完成。

3.为研究生讲授课程或专题;按需承担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命题和阅卷任务;在研究生的各种考核评估中,按需承担命题和考核等工作;在研究生录取工作中,在学科点的统一安排下,承担与面试有关的工作。

4.按照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有关规定支付全日制脱产博士生的助研费。支配所指导的博士生的业务费,并合理使用,杜绝不合理开支。指导教师退休后半年内,应将其指导研究生的业务费经费本交研究生院注销。

5.积极开展教书育人工作,在严谨学风、科学精神、合作精神、创新精神、职业道德等方面为研究生做出表率,切实关心博士生的学习和生活,对博士生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做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

6.对确无培养前途的博士研究生,向所在学科点和学院提出终止学业的建议。

7.按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指导博士生申请相应学位和就业。

8.积极参与学科建设,遵守学科建设的有关管理规定。

 

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增列

 

(一)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学科范围

增列博士生导师只限于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点。一般按二级学科组织申请和评聘,特殊情况者可按一级学科进行。

(二)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主要原则

1.有利于高水平的创新性研究、学科建设和调整学科结构,有利于发挥指导集体的作用,有利于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2.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承担博士生指导教师任务的教师必须符合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所从事的研究工作的主要研究方向应属于本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领域。

3.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中青年学者、专家为主,积极改善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和学位(学历)结构。

4.根据国家有关退休的规定,形成有进有退的动态机制,促进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新老更替。

(三)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研究生。

2.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学位,年龄在57周岁以下,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责任。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有重要的科研成果(量化指标见附件)。

4.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近五年承担有国家或部省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量化指标见附件)。

5.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指导过一届博士生,且培养质量较好;或者在国内外著名学术机构有过2年以上博士后或高级访问学者等系统的科学研究训练的经历;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6.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四)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办法

1.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具体组织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实施。

2.增列博士生导师实行定期评审与不定期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1)定期评审:定期评审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

2)不定期评审:为保证部分优秀人才尽快走上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促进学科建设,经校学位委员会全体正副主席提议,可由校学位委员会开展不定期评审工作。

(五)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程序

1.个人申请、学科点和学院推荐。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请培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及相关材料。

2.校外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同行专家半数及以上同意,且评议获良(评议分75分以上)者为通过。

3.校学位委员会分会初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实到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4.校学位委员会对通过初评的申请人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实到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5.校内公示评审通过者名单,征求群众意见。凡半个月没有异议者即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上岗资格。新上岗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岗位培训活动。

6.评审通过后上岗的导师名单及其简况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抄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

7.对评审中个人或集体提出的申诉和异议,由校学位委员会仲裁,合理解决;对因学术问题提出的申诉,将采用扩大同行评议范围的方式进行复议;对有学术欺骗、剽窃等重大问题者,校学位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

8审定博士生指导教师过程建立回避制度。申请人一律不参与涉及本人(含直系亲属)的各项评议工作。申请人为校学位委员会或分会委员者,则不参加审定的评议会议。学位委员会及分会应到委员数计算方法为:总委员数减去回避的委员数。

四、校外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

 

除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和对口支援高校的教授(或相当职称者)外,我校一般不再接受其他单位教授(或相当职称者)申报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申报程序同本校教授,其他要求按《关于校外教授在我校兼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规定》(校研发【200537号)执行。

 

五、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招生

 

(一)组织招生

每年6月,各学科点、学院对博士生指导教师进行一次招生遴选工作,对符合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及相关条件者组织招生,编制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简章与专业目录。

博士生录取阶段,各学科点、学院可根据参加招生的博士生导师承担的科研任务、合格生源、教书育人等情况,提出其招收博士生的具体规模,报研究生院在录取中参考。

博士生的招生培养以在岗导师为主,已退休的导师一般不再指导博士生。

(二)跨学科招生: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只在1个专业招生;部分交叉学科或新兴学科,可允许部分导师同时在2个专业开展招生工作。跨学科招生的导师,应向相应学科点点长和学院院长申请,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三)转学科招生:指导教师的科研方向发生变化,并跨到另一学科,可申请转到另一学科开展招生。转学科招生的导师,应向相应学科点点长和学院院长申请,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四)取消上岗与重新上岗

凡经本校审定通过后连续四年没有上岗(即没有招收一名博士生)或上岗不合格(即没有培养出一名博士,或指导的博士生总体质量较差)者,即取消其上岗资格,以后若再要求指导博士研究生,则需要重新申请,并经评审通过后方可招生。申请重新上岗者的评审工作由校学位委员会直接进行。

(五)停止招生

导师在退休前三年,不再列入招生专业目录。

六、本条例有关条款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农业大学学位委员会

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院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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